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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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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例行性教育訓練,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2. 2.前項教育訓練應包含對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創傷知情或其他可達精進工作品質、強化尊嚴同理、避免二度傷害目的之相關課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施行細則第4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例行性教育訓練,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這項規定指出,根據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10條第2項的規定,法律要求進行定期的教育訓練,包括職前和在職訓練,並且每年至少要辦理一次教育訓練。 2. 前項教育訓練應包含對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創傷知情或其他可達精進工作品質、強化尊嚴同理、避免二度傷害目的之相關課程。 這項規定指出,在教育訓練中應該包括有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創傷知情的相關課程,或其他能夠提高工作品質、強化尊嚴與同理心、避免二次傷害的相關課程。 舉例來說,一個犯罪被害人保護組織可能會組織一次教育訓練,包括教導工作人員如何在與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交流時適當地處理創傷議題,並且提供相應的支援和資源,以避免對犯罪被害人造成進一步的傷害。這樣的教育訓練可以提高組織成員的專業素養,確保他們能夠提供優質的服務並尊重犯罪被害人的尊嚴。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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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規定:「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例行性教育訓練,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前項教育訓練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