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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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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
第十條第二項
所定例行性教育訓練,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前項教育訓練應包含對於
犯罪被害人
及其家屬之創傷知情或其他可達精進工作品質、強化尊嚴同理、避免二度傷害目的之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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