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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十條第二項所定例行性教育訓練,包含職前訓練及在職訓練,且每年應至少辦理一次。
  2. 前項教育訓練應包含對於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創傷知情或其他可達精進工作品質、強化尊嚴同理、避免二度傷害目的之相關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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