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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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檢察機關因執行職務認有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除應依本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告知其權益外,並視其需要即時轉介保護機構或分會提供協助。
- 2.檢察機關為前項轉介時,得併同提供有助於保護機構或分會執行保護服務業務所需之案件相關資訊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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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當檢察機關執行職務認為符合本法權益保障對象時,除了要告知被害人的權益外,還應根據被害人的需要即時轉介保護機構或分會提供協助。依據我所查閱的相關資料,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12條第2項規定檢察官應告知被害人的權益範圍為:被害人有權獲得受害支援與協助、受到威脅或報復時應得到安全保障、參與審判程序等。因此,根據這些規定,檢察機關在執行職務時,若認定被害人符合權益保障對象,需進一步提供必要協助,例如轉介保護機構或分會,以確保被害人得到相應的支援與協助。 至於「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2項規定,檢察機關轉介保護機構或分會時,得併同提供有助於保護機構或分會執行保護服務業務所需之案件相關資訊或文件。根據我所查閱的相關資料,這些相關資訊或文件可能包括案件調查報告、證物鑑定報告、相片、錄音、影像記錄等,以協助保護機構或分會了解被害人所遭受的犯罪情境,並進一步提供相應的保護措施。這些資訊或文件的提供有助於保護機構或分會執行其保護服務業務,確保被害人的權益得到完整的保障。 總結來說,「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5條」的第1項規定要求檢察機關在執行職務時要告知被害人的權益並提供必要的協助,而第2項規定則允許檢察機關在轉介保護機構或分會時同時提供相關資訊或文件以協助保護機構或分會執行保護服務業務。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得到有效保障,並提供必要的支援和協助。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業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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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