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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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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為落實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分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警政、衛政、社政、勞政等相關機關(構)或單位,召開務聯繫會議,研議本法所定各項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業務相關事宜;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2. 2.前項會議得視需要邀請司法、教育、民政、戶政、新聞、移民等機關或單位參加。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為了確保法案第18條第4項的實施,分會應每半年邀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警政、衛政、社政、勞政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業務聯繫會議,討論有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相關事宜;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此會議可以視需要邀請司法、教育、民政、戶政、新聞、移民等機關或單位參加。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和支援。分會可以透過與相關機關或單位的聯繫會議,促進各方共同合作,研議和解決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的問題。例如,如果有一個犯罪被害人需要社會福利機構的援助,分會可以邀請相關的社政機構參加會議,討論相應的協助措施。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60080 )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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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6 條規定:「為落實本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分會每半年應邀集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之警政、衛政、社政、勞政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