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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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6條的規定,為了確保法案第18條第4項的實施,分會應每半年邀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的警政、衛政、社政、勞政等相關機關或單位召開業務聯繫會議,討論有關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的相關事宜;必要時,可以召開臨時會議。此會議可以視需要邀請司法、教育、民政、戶政、新聞、移民等機關或單位參加。 這個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的權益得到保障和支援。分會可以透過與相關機關或單位的聯繫會議,促進各方共同合作,研議和解決與犯罪被害人保護相關的問題。例如,如果有一個犯罪被害人需要社會福利機構的援助,分會可以邀請相關的社政機構參加會議,討論相應的協助措施。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160080 )
- 第十八條第四項條文
- 業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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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