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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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指法律扶助法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三條等相關規定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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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7條,本法第22條第1項之法律扶助法所定申請要件,指的是法律扶助法第5條、第13條、第14條、第15條、第16條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第3條等相關規定以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 依據資料提供的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在申請法律扶助時,申請人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 根據法律扶助法第5條,申請人必須符合社會救助法之低收入戶的標準,包括每月可處分之收入及可處分之資產低於一定標準。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中的第3條第1款規定了不同地區住所地的申請人的收入標準。例如,在台北市住所地的申請人,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不得超過2萬8千元,而在高雄市住所地的申請人,其每月可處分之收入不得超過2萬3千元。 - 根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5條第2項第1款,申請人的某些財產可以被扣除,例如訴訟中無法處分的財產。 請注意,本次問題與「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7條」之關聯度為較高,資料提供的是「法律扶助法相關規定」,並未針對此細則內容提供特定資料。
- 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法律扶助法法規
- 第五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條文
- 財團法人法法規
- 法律名詞
- 第三條條文
- 無資力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2 條條文
- 法律扶助法 第 5 條條文
- 法律扶助法 第 13 條條文
- 法律扶助法 第 14 條條文
- 法律扶助法 第 15 條條文
- 法律扶助法 第 16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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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