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法律扶助法第16條授權法扶基金會依經費狀況與事件類型,決定扶助種類與範圍,並自訂施行範圍辦法,案件類型才是能否扶助的關鍵。
Q · 我經濟符合資格,為什麼法扶還是不扶助我這個案件?
案件類型沒排進當年度施行範圍,再窮也不扶助
依法律扶助法第16條,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依事件類型決定扶助範圍與程度,並由其自訂「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因此「不予扶助」可能不是因為你不夠窮,而是你的案件類型不在當年度範圍辦法內,或扶助程度未涵蓋你需要的審級。申請前先查當年度施行範圍辦法的案件類型,比被退件後才回頭找原因有效率得多。
法扶不是「我經濟有困難就一定能用」的萬能福利。基金會每年的預算上限是固定的,這條給了基金會權力:依照當年的錢有多少,決定哪些案件類型能進場、能進場到哪個階段。刑事辯護幾乎全包,但民事案件就分得很細:哪些類型才能扶助、扶助到什麼程度(一審?二審?強制執行?)、能不能代寫書狀,全部都在「法律扶助施行範圍辦法」這份基金會自訂的文件裡寫死。所以你申請被駁回,理由寫「貴案不屬本基金會現行扶助範圍」,這跟你窮不窮無關,是你的案件類型根本沒被排進當年度的預算盤子裡。理解這條的真正用途:申請前先去 LAF 官網查當年度施行範圍辦法,比直接走進去填申請書、被退件再回家氣餒,聰明十倍。
法律扶助法第16條為授權性(委任立法)條款,賦予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依其經費狀況與事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的種類及代理、辯護、輔佐的施行範圍,並授權基金會自行訂定施行範圍辦法,使扶助範圍從不成文行政慣例提升為具透明度的法規命令。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經濟條件只是法扶的門檻之一,不是全部。法律扶助法第16條規定基金會可依經費狀況決定哪些案件類型才能扶助,你的案件若不在當年度施行範圍辦法內,再窮也進不去。內行人提示:駁回通知會寫具體理由,是「不符經濟要件(第5條)」還是「不屬扶助範圍(第16條)」要看清楚,兩種駁回的覆議策略完全不同。
在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的法規專區,每年公布最新版施行範圍辦法,各分會櫃台也有紙本可索取。內行人提示:辦法每年可能微調,拿到舊版本就過時,去之前先看官網最新版,特別是民事案件的扶助級距變動最頻繁。
本條授權法律扶助基金會依經費狀況與事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的種類及代理、辯護、輔佐的施行範圍,並由基金會自訂施行範圍辦法。內行人提示:它是授權條款,是「不屬扶助範圍」這種駁回理由的法源,與申請人經濟條件無關。
可能是不符經濟要件(第5條),也可能是案件類型不在當年度施行範圍(第16條),看駁回通知理由欄區分。
授權法扶基金會依經費與事件類型決定扶助種類與範圍,並自訂施行範圍辦法的條款。
基金會依本條第2項授權訂定的法規命令,規範哪些案件類型能扶助、扶助到哪個審級與程度。
第5條管「人」夠不夠窮(經濟要件),第16條管「案件類型」在不在範圍(範圍要件),是兩道獨立門檻。
先到基金會官網下載當年度施行範圍辦法,搜尋你的案件關鍵字(租賃、車禍、勞動等),確認在範圍內再申請。
看理由欄:寫經濟要件就補資力文件、寫不屬範圍就改查辦法或改走訴訟救助等其他途徑,必要時聲請覆議。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官網法規專區公布最新版,分會櫃台也有紙本,去前先確認是最新版本。
讀駁回通知的理由欄文字,「不符經濟要件(第5條)」和「不屬扶助範圍(第16條)」的覆議策略不同。
法扶提供律師代理與辯護,訴訟救助是法院減免裁判費。案件不在法扶範圍時,仍可能聲請訴訟救助。
| 比較面向 | economic_requirement | scope_requirement |
|---|---|---|
| 駁回法源 | 第5條(無資力要件) | 第16條(施行範圍) |
| 駁回理由欄寫法 | 不符經濟要件 | 不屬本基金會現行扶助範圍 |
| 補救方向 | 補強收入、財產證明文件 | 改查當年度範圍辦法、確認案件類型或改走其他途徑 |
| 是否每年變動 | 標準相對穩定 | 隨年度預算調整,民事案件變動最頻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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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扶助之申請,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應准許: 一、依申請人之陳述及所提資料,顯無理由者。 二、申請人勝訴所可能獲得之利益,小於訴訟費用及律師報酬者。但所涉及之紛爭具有法律上或社會上之重大意義者,不在此限。 三、就同一事件依本法或其他法律已受法律扶助,而無再予扶助之必要者。 四、對於基金會之訴訟。 五、於台灣地區外所進行之訴訟。 六、申請之事項不符法律扶助之目的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規定,於法律諮詢不適用之。
立法理由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基金會得按經費狀況,依事件類型,決定法律扶助種類及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施行範圍。 前項施行範圍之辦法,由基金會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將法律扶助種類及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施行範圍,授權基金會定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綜合各提案修正通過。,,
一、條次變更,由原條文第十七條移列。 二、原條文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將法律扶助種類及其代理、辯護或輔佐之施行範圍,授權基金會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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