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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為實現本法第一條所定目的,行政院、主管機關與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保護機構及分會應本於協力合作之精神,於職掌範圍內致力於足以落實促進本法目的之具體措施,共同建構充分尊重、同理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權益保障之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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