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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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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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保障法第 1 條規定,該法旨在保障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和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的傷害,促進社會安全。這意味著該法的目的是為了幫助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克服犯罪所帶來的困難,並提供必要的資源和支援。 參考資料: - 「犯罪被害人保障法」,中華民國法務部,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90136 - 張智華, 徐景棋, 張木彥, 王麗琴. (2017). 補償型犯罪被害保障對象資格限制之研析. 清大所學位論文, 79. - 張文泰. (2018).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條修正之研究. 臺灣公共事務學刊, 17(3), 59-97.
立法沿革 3 版
(0870505 制定)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一、揭示本法制定之目的。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即所謂犯罪被害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及一定範圍之間接被害人如配偶及父母子女等,原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如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受雇人之雇用人等,請求損害賠償。惟往往由於犯罪行為人不明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無資力賠償其損害等因素,犯罪被害人未能迅速獲得應有的賠償,部分犯罪被害人之生活因而陷於困境,難以負擔醫藥費、殯葬費或生活費,可能因此鋌而走險,衍生另一社會及治安問題。 三、我國近年以來,已建立更生保護法、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及兒童福利法等司法保護、社會安全及福利制度,對於被告及受刑人權益之保障,亦不遺餘力,惟對於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所損失之補償,尚欠周全,有失平衡。為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對於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所受之損失,自有制定專法,規定國家予以補償之必要。爰參酌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意旨,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0980508 修正)
為保護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受重傷者及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以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立法理由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因受加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對其為性交、猥褻或使之為性交易行為,致其性自主權受有不法之剝奪與侵害,所受身體與心理層面之傷害,與因犯罪行為而受重傷之情形相較,其嚴重性並不亞之,是以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亦有列入本法保護範圍之必要,以緩和其所遭受各種生理、心理之痛苦與隨之而來之經濟上危難,爰予增列。
(1120107 全文修正)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 犯罪被害人名詞
一、揭示本法制定之目的。 二、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即所謂犯罪被害人,包括直接被害人及一定範圍之間接被害人如配偶及父母子女等,原得依侵權行為之規定向犯罪行為人或其他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如未成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受雇人之雇用人等,請求損害賠償。惟往往由於犯罪行為人不明或應負賠償責任之人無資力賠償其損害等因素,犯罪被害人未能迅速獲得應有的賠償,部分犯罪被害人之生活因而陷於困境,難以負擔醫藥費、殯葬費或生活費,可能因此鋌而走險,衍生另一社會及治安問題。 三、我國近年以來,已建立更生保護法、社會救助法、老人福利法及兒童福利法等司法保護、社會安全及福利制度,對於被告及受刑人權益之保障,亦不遺餘力,惟對於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所損失之補償,尚欠周全,有失平衡。為保障人民權益,促進社會安全,對於因他人之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遺屬或受重傷者所受之損失,自有制定專法,規定國家予以補償之必要。爰參酌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意旨,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性侵害犯罪行為之被害人,因受加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對其為性交、猥褻或使之為性交易行為,致其性自主權受有不法之剝奪與侵害,所受身體與心理層面之傷害,與因犯罪行為而受重傷之情形相較,其嚴重性並不亞之,是以性侵害犯罪行為被害人亦有列入本法保護範圍之必要,以緩和其所遭受各種生理、心理之痛苦與隨之而來之經濟上危難,爰予增列。
為保障犯罪被害人與其家屬之權益,提供支持服務及經濟補助,以修復因犯罪造成之傷害,促進社會安全,特制定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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