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法第八十五條第一項、第八十八條第二項及第八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具有法律、心理、社會工作、犯罪防治等相關專門學識及第八十八條第二項所定富有犯罪被害人保護工作服務經驗之認定,由保護機構依本法第九十條第二項授權訂定之相關人事事項規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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