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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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為了落實該法第48條的規定,主管機關應該訂定有關修復促進者的培訓、認證、督導、遴聘、倫理守則、應迴避事由以及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第48條,修復促進者是指經主管機關認定並設置專門機構執行修復促進工作的人員。該條也規定了主管機關應該制定培訓、認證、督導、遴聘、倫理守則、應迴避事由等相關事項。 在培訓方面,主管機關可以制定培訓計畫,提供修復促進者必要的培訓課程,以提升其專業能力和知識水平。 在認證方面,主管機關可以設立認證機制,對修復促進者進行評估和考核,以確保其具備執行修復促進工作所需的資格和能力。 在督導方面,主管機關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地對修復促進者進行監督和評估,以確保其工作符合相關法規和政策要求。 在遴聘方面,主管機關可以根據需要,選拔合適的人員擔任修復促進者的職位,確保其能夠有效地履行職責。 在倫理守則和應迴避事由方面,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相應的規定,要求修復促進者遵守專業倫理準則,並在特定情況下適當地回避可能產生利益衝突或不當影響的事務。 此外,主管機關還應該制定其他相關事項,以確保修復促進者能夠有效地執行其工作,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 論述範例: 舉例來說,主管機關可以為修復促進者提供專業心理諮詢師的培訓課程,以提升其在處理犯罪被害人心理創傷方面的能力。此外,主管機關也可以定期進行督導,對修復促進者進行工作評估,並根據評估結果進行個別或整體的能力提升培訓。最後,主管機關也可以制定倫理守則,要求修復促進者在處理犯罪被害人的資訊時保護其隱私和機密。
- 第四十八條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復名詞
- 認證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4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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