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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依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命返還、行使舊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求償權時,得先與犯罪行為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或依法應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人協商,並審酌其一切情況,准予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協商不成立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或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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