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4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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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依本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或依舊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命返還、行使舊法第十二條第二項所定求償權時,得先與犯罪行為人、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或依法應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人協商,並審酌其一切情況,准予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協商不成立時,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或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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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45條,地方檢察署或其檢察分署在行使求償權時,可以先與犯罪行為人、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或應返還犯罪被害補償金之人協商,審酌一切情況,准予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如果協商不成立,則可以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或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根據此法條,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範例是地方法院判決,要求犯罪行為人按補償金額範圍內向犯罪被害人支付賠償金,並可以協商分期給付或延期清償。如果協商不成立,則可以依法移送行政執行或依訴訟程序行使求償權。
- 第七十一條第一項條文
- 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第十二條第二項條文
- 求償名詞
- 審酌名詞
- 分期給付名詞
- 行政執行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12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5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7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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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