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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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受刑人有脫逃之情事時,矯正機關除立即以獄政管理資訊系統線上通報外,應以書面或其他適當方式載明受刑人年籍、現執行罪名、應執行刑期、脫逃之發生時間及地點等資訊,通報矯正機關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及保護機構。
- 2.前項警察機關應參酌該脫逃受刑人之通報及其相關刑案資訊,發現有本法所定之權益保障對象時,除有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情形外,應自知悉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聯絡資訊時起二十四小時內通知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提供適當人身安全之保護。
- 3.保護機構接獲第一項之通報後,發現有其保護服務對象時,應儘速協助提供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聯絡資訊予第一項之警察機關,並通知分會協處之。
- 4.如為性自主權遭受侵害之案件,應由第一項之警察機關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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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規定了矯正機關在受刑人脫逃時應當通報警察機關和保護機構,以及警察機關和保護機構的相應責任。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1 條」第一項,當受刑人發生脫逃情況時,矯正機關應立即通報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警察機關和保護機構,並且要在通報中提供受刑人的資訊,如年籍、現執行罪名、應執行刑期、脫逃發生的時間和地點等等。這樣的通報方式可以是書面形式或其他適當的方式。 根據第二項,警察機關在收到矯正機關的通報後,應該參考相關刑案資訊,如果發現有符合「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所定之權益保障對象的情況,除非有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例外,應在得知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聯絡資訊後的二十四小時內通知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並且提供適當的人身安全保護。 根據第三項,保護機構在接到矯正機關的通報後,如果發現有符合其保護服務對象的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應儘快協助提供該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聯絡資訊給警察機關,並且通知相關的分會協處。 最後,如果涉及到性自主權被侵害的案件,根據第四項,第一項的警察機關應當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之家庭暴力暨性侵害防治中心協處相關事宜。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被害人的權益,確保他們得到適當的保護和協助,並且讓相關機構能夠迅速做出應對和處理。
相關函釋 1 則
- 受刑人名詞
- 適名詞
- 參酌名詞
- 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但書條文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家庭暴力名詞
- 暨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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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