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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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0條,矯正機關在收到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就受刑人假釋審查的陳述意見時,除非法律有其他規定,應保密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身分和意見,並按其需求提供必要的協助或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 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在受刑人假釋審查過程中的權益受到保障。矯正機關在收到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陳述意見後,應將其保密,不得洩漏其身分或意見。同時,矯正機關應根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需求提供必要的協助,並採取適當的保護措施,以確保其安全和隱私。 根據這項法規的規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在受刑人假釋審查過程中擁有一定的權益,這些權益包括將意見陳述給矯正機關、身分資料的保密、必要的協助和適當的保護措施。矯正機關有責任確保這些權益得到適當的保障和落實。
- 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條文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假釋名詞
- 法律名詞
- 予以名詞
- 適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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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