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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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2條共有2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為通報或轉介方式,可以使用言詞、電話通訊、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並以書面方式記錄。 2. 第二項規定要求在進行通報或轉介作業時,必須注意保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秘密或私隱,禁止泄漏其資訊。 範例: 根據第一項規定,當警察接到犯罪被害人的通報時,可以透過電話通訊方式了解情況,並將內容以書面方式記錄下來。 根據第二項規定,當社工人員進行通報或轉介作業時,必須確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個人資訊保密,不得將其洩露。
- 第二十八條條文
- 記錄名詞
- 業名詞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28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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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