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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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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通報或轉介方式,得以言詞、電話通訊、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並以書面記錄之。
  2. 2.前項通報或轉介作,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12條共有2項規定: 1. 第一項規定為通報或轉介方式,可以使用言詞、電話通訊、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進行,並以書面方式記錄。 2. 第二項規定要求在進行通報或轉介作業時,必須注意保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秘密或私隱,禁止泄漏其資訊。 範例: 根據第一項規定,當警察接到犯罪被害人的通報時,可以透過電話通訊方式了解情況,並將內容以書面方式記錄下來。 根據第二項規定,當社工人員進行通報或轉介作業時,必須確保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的個人資訊保密,不得將其洩露。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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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通報或轉介方式,得以言詞、電話通訊、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並…」(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