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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通報或轉介方式,得以言詞、電話通訊、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傳送之方式為之,並以書面記錄之。
  2. 前項通報或轉介作,應注意維護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之秘密或隱私,不得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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