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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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之隱私,包含姓名、照片、影像、聲音、住所、就讀學校、工作地點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之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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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施行細則第13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隱私包含了姓名、照片、影像、聲音、住所、就讀學校、工作地點或其他足以識別其身分的資訊。這個法條的目的是保護犯罪被害人的隱私權益,避免其個人資訊被不當揭露。具體的例子包括在犯罪被害人報案時,警方應該注意不要公開或洩漏被害人的身分資料,如姓名、住址等。同樣地,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法院也應該注意不要在庭審紀錄或其他文件中公開或洩漏被害人的姓名、照片等隱私資訊。
-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犯罪被害人名詞
- 住所名詞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1 條條文
-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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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