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 第 2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主管機關為管理本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列經費與本法第七十一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前(以下簡稱舊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受償之金錢,應設置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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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為管理本法第五十一條各款所列經費與本法第七十一條、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七日修正前(以下簡稱舊法)第十二條及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定受償之金錢,應設置犯罪被害補償金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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