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6 條
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二條規定檢查後,未發現有違反本法規定之情事者,經該非公務機關同意後,得公布檢查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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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26 條規定,主管機關對非公務機關檢查後若未發現違法,須經該機關同意才能公布合規結果。
Q · 個資檢查通過了,主管機關會自己公告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6 條,主管機關依第 22 條檢查後未發現違法情事者,必須經被檢查的非公務機關同意,才能公布檢查結果。這跟第 25 條的違法公告(主管機關可逕行公告)剛好相反。實務上,企業收到主管機關徵詢同意函時,可主動爭取作為合規佐證(如 ISO 27001 稽核、併購 DD、客戶信任建立),但建議先確認公告文字版本再簽署。
白話解讀
政府來查你公司的個資管理,查完沒問題,這件事你想讓全世界知道嗎?依這條,想讓外界知道沒那麼簡單,主管機關不能自己跑去開記者會公布「某公司通過個資檢查」,它必須徵得你的同意才能這麼做。反過來看這條,它等於告訴你一件事:檢查合格這個「好消息」,是一個你可以主動操控的品牌資產。同意公布,你就取得官方背書;不同意公布,主管機關就必須閉嘴。這跟違反本法被公告(第25條)剛好形成對比:違法的公告你擋不住,守法的公告完全在你掌握中。看清這個不對稱性,你就理解了為什麼會有人主動要求主管機關公布檢查結果。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6 條規範主管機關(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對非公務機關完成第 22 條檢查後,若未發現違法情事,必須經被檢查機關同意,始得對外公布檢查結果。此條建立「合規結果公告同意原則」,與第 25 條「違法強制公告」形成互補設計,兼顧行政透明與企業名譽自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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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主管機關查我們公司沒事,會自動公告嗎?▾
不會,依個資法第 26 條必須先取得你公司同意。
Q2個資法第 26 條跟第 25 條差在哪?▾
26 條是合規公告須同意,25 條是違法強制公告,主管機關可逕行公告。
Q3同意公布檢查結果有什麼好處?▾
可作為 ISO 稽核、客戶信任、併購 DD、反駁同業質疑的官方背書文件。
Q4可以拒絕主管機關公布檢查結果嗎?▾
可以,依本條規定必須經同意,拒絕不需理由也不會產生不利後果。
Q5同意公告前要注意什麼?▾
先要求看公告文字草稿、確認措辭精確、協商公告平台與保留期間後再簽。
Q6個資檢查結果公告對企業是好事還是壞事?▾
雙面刃,正面背書但可能引發同業關注,需評估公關價值與風險再決定。
Q7主管機關沒問就公告了怎麼辦?▾
違反本條規定,可要求撤除並依國家賠償法求償。
Q8公告檢查結果的法律效力是多久?▾
本條未明定時效,但公告僅證明檢查當下狀態,後續仍須持續維持合規。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26 | article_25 |
|---|---|---|
| 公告觸發條件 | 檢查後未發現違法情事 | 經查有違反本法情事 |
| 公告是否須同意 | 須經非公務機關同意 | 主管機關得逕行公告 |
| 公告性質 | 獎勵性/信任背書 | 懲罰性/警示公眾 |
| 被公告者反應 | 可選擇拒絕、可協商措辭 | 得依訴願法救濟但不能事前阻止 |
| 對品牌影響 | 正向資產(可控) | 負向衝擊(不可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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