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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2.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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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例如27),「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Exc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II 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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