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29 條
- 1.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無故意或過失者,不在此限。
- 2.依前項規定請求賠償者,適用前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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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29 條規定民間公司違反個資法致個資外洩時,公司須自證無故意過失始能免責,被害人可依法求償 500 元至 2 萬元並含精神慰撫金。
Q · 民間公司害我個資外洩,我能告嗎?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致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書規定能證明「無故意或過失」才能免責,舉證責任在公司不在你。賠償計算適用第 28 條第 2 至 6 項:每人每事件 500 元至 2 萬元法定範圍、含精神慰撫金、合計上限 2 億元、適用團體訴訟。時效為知有損害起 2 年、最長損害發生起 5 年。
白話解讀
你訂過外送、買過電商、辦過會員、下載過 APP、看過診、住過院。你的手機號碼、地址、信用卡末四碼、身分證字號、病歷摘要、消費紀錄,現在躺在多少家公司的資料庫裡沒人算得清。當其中一家被駭、被內鬼、被誤設定,資料外洩了,本條是你反手的武器。核心機制是:企業要脫責,必須自己證明「我沒故意、我沒過失」。這個舉證責任倒置是整部個資法最關鍵的武器。企業沒辦法證明清白,就等於輸。而且損害賠償的金額計算、精神慰撫金、500 到 2 萬法定範圍、2 億上限等所有公務機關版本的保護,通通都搬過來給你用。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9 條為民間企業違反個資法的損害賠償基礎條款,採過失推定原則:非公務機關違反個資法致個資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推定其有故意或過失,須自證無過失始能免責。賠償額度及範圍援用同法第 28 條第 2 項至第 6 項,與公務機關責任架構一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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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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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說資料外洩是駭客的錯,跟他們無關,我還能告嗎?▾
能。本條但書規定公司要證明自己無故意過失才能免責,不是你要證明公司有過失。實務上公司要主張「駭客攻擊屬不可抗力」通常站不住腳,除非能證明已盡到法令要求的資安標準且仍被突破。大多數案件公司最後選擇和解。內行人提示:公司的資安承諾書、ISO 27001 認證、年度資安報告在訴訟中可能反過來變成「你承諾要做、但沒做到」的證據,對公司不利。
Q2我在公司的會員同意書勾了「同意使用個資」,這樣還能告嗎?▾
可以。同意的範圍有嚴格限制,過度概括的同意條款(例如「同意在所有情境下處理我的資料」)無效。而且就算同意了合法的蒐集、處理,外洩不是同意範圍內的事,所以仍然能告。內行人提示:翻出當初勾選的同意條款截圖,多數公司的同意書內容本身就違反個資法的明確性要求,這反而會幫你在訴訟中站穩。
Q3我的資料被賣到國外,告台灣的公司還有用嗎?▾
有用。本條規定的是「非公務機關違反本法規定」,只要蒐集源頭是台灣公司,不論資料最終流向哪裡,被害人都能向台灣的公司求償。個資國際傳輸如果沒符合法定程序,本身就是違反個資法的行為。內行人提示:個資法第 21 條對國際傳輸有特別限制,如果公司把資料傳到未獲認定的國家,這本身就是違法行為,對求償方非常有利。
Q4個資法第 29 條是什麼?▾
規範民間公司違反個資法致個資外洩時的損害賠償責任,採過失推定原則,公司要自己證明無故意過失才能免責。
Q5什麼叫過失推定?▾
法律先推定行為人有故意或過失,行為人要自己舉證沒過失才能免責;對被害人是「我只要告到門口,對方要自己證明清白」。
Q6個資法第 29 條的非公務機關是指誰?▾
公務機關以外的所有自然人、法人或團體,包含電商平台、外送 App、補習班、醫院、診所、銀行、保險公司、社團等。
Q7個資外洩可以求償什麼?▾
實際損害(詐騙金額、處理費用)+ 法定範圍 500 至 2 萬元/人 + 精神慰撫金,全案合計上限 2 億,並可請法定遲延利息。
Q8個資外洩怎麼告公司?▾
保存外洩通知與證據 → 寄存證信函要求賠償 → 公司不和解就向法院起訴,主張個資法第 29 條,公司必須舉證自己無過失。
Q9個資外洩可以賠多少?▾
每人每事件 500 至 2 萬元法定範圍,含精神慰撫金,多人合計上限 2 億;實際金額由法院依損害程度與公司過失輕重酌定。
Q10個資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約 1.1%,500-20,000 元個人案件約 5-220 元裁判費;找公益團體團體訴訟可免裁判費或大幅降低成本。
Q11個資外洩怎麼蒐證?▾
保留公司外洩通知簡訊截圖、新聞報導、詐騙電話錄音/簡訊、會員資料證明;公司的資安認證、年度資安報告可作對方反證。
Q12個資法第 29 條 vs 民法 184 條哪個有利?▾
個資法 29 條對被害人有利(過失推定,公司舉證),民法 184 一般原則(被害人舉證)。個資外洩優先用 2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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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個資法第 29 條 | 民法第 184 條 | 消保法第 7 條 |
|---|---|---|---|
| 舉證責任 | 公司舉證(過失推定) | 原告舉證(過失原則) | 業者舉證(無過失責任) |
| 適用範圍 | 個資外洩、不法蒐集處理利用 | 所有侵權行為 | 商品或服務瑕疵 |
| 賠償計算 | 500 至 2 萬法定範圍,含精神慰撫金,2 億上限 | 實際損害 + 精神慰撫金 | 實際損害 + 懲罰性賠償(最高 5 倍) |
| 時效 | 知悉起 2 年 / 發生起 5 年 | 知悉起 2 年 / 發生起 10 年 | 知悉起 2 年 / 發生起 10 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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