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2 條
依本章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符合下列要件: 一、財團法人之登記財產總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或社團法人之社員人數達一百人。 二、保護個人資料事項於其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 三、許可設立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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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2 條規定,能提起團體訴訟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須同時符合財產 1,000 萬或社員 100 人、章程含個資保護目的、許可設立滿 3 年三要件。
Q · 什麼樣的團體才能替我提起個資集體訴訟?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2 條,能依本章替被害人提起團體訴訟的,只有同時符合三要件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1)財團法人登記財產總額達 1,000 萬元,或社團法人社員人數達 100 人;(2)章程所定目的範圍內含個人資料保護;(3)依法許可設立 3 年以上。三個要件缺一不可,許多臨時成立的網路自救會、Facebook 連署聯盟看起來熱鬧,法律上根本沒資格掛名原告。
白話解讀
一個人被外洩 500 元到 2 萬元的賠償,往往告不起。請律師、跑法院、準備證據,成本常常超過賠償金額。所以個資法第五章專門設計了「團體訴訟」機制,讓合格的公益團體集結多人一起告,把每個人拿不起來的賠償變成能打的仗。但什麼團體有資格替你打?本條劃出三條紅線:一、財團法人登記財產要達 1,000 萬元,或社團法人社員要達 100 人;二、章程裡要有保護個人資料的目的;三、許可設立要滿 3 年。三個要件同時符合,才能掛名原告。很多臨時成立的自救會、Facebook 社團、網路聲討聯盟,看起來很有聲量,但法律上根本沒資格幫你告。選錯了連署對象,結果可能是集體陣亡。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2 條為團體訴訟原告資格條款,明定能依本法第五章替被害人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的組織,必須是同時符合「財產或社員人數門檻」「章程目的含個資保護」「設立 3 年以上」三要件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目的在於確保訴訟代表人具備持續運作能力與專業背景,避免訴訟掮客或臨時性組織濫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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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團體訴訟誰能當原告?▾
符合本法第 32 條三要件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個人或臨時自救會無資格。
Q2Facebook 自救會能幫我提集體訴訟嗎?▾
不能。除非該自救會本身具備合格法人身分並符合三要件,否則只能擔任宣傳或聯絡角色。
Q3個資法 32 條三要件分別是什麼?▾
財產 1,000 萬或社員 100 人、章程目的含個資保護、許可設立滿 3 年。
Q4怎麼確認某基金會符合三要件?▾
查內政部人民團體資訊網或主管機關財團法人清單,並調閱章程確認個資保護目的。
Q5個資集體訴訟跟消保團體訴訟差在哪?▾
適用法規不同(個資法 vs 消保法),但資格門檻設計類似,都要求合格法人與設立年限。
Q6律師個人可以發起個資集體訴訟嗎?▾
律師只能擔任訴訟代理人,原告必須是合格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
Q7加入連署等於委任團體告人嗎?▾
不等於。要依個資法第 34 條簽署正式損害賠償請求權讓與文件才生效。
Q8成立新團體來打個資訴訟可行嗎?▾
需要 3 年設立期+財產或社員門檻+章程目的修改,緩不濟急。建議找成熟既存合格基金會合作。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個資法 §32 團體訴訟 | 消保法 §49 團體訴訟 | 民訴 §44 選定當事人 |
|---|---|---|---|
| 原告資格 | 財團/公益社團法人,三要件齊備 | 消保團體許可設立 2 年以上,財產 1,000 萬 | 個別當事人選定 1 人或數人代表訴訟 |
| 受害人最低門檻 | 20 人以上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34) | 20 人以上同一原因事實受害 | 無人數下限 |
| 律師代理 | 強制委任律師(§40) | 原則強制委任律師 | 非必要 |
| 判決效力 | 及於授權之被害人 | 及於授權之消費者 | 及於被選定人共同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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