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1 條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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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 條規定,個資外洩求償對象為公務機關時適用國家賠償法(須先協議先行),為非公務機關時適用民法(可直接起訴)。
Q · 個資被外洩想求償,要走哪部法?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 條,求償對象是公務機關時適用國家賠償法(須先依國賠法第 10 條寄書面協議申請,30 日內機關不協議或 60 日內協議不成才能起訴);對象是企業、學校、協會等非公務機關時適用民法(可直接寄存證信函再起訴)。委外廠商案件兩條軌道同時走,書面格式與時點分別計算。
白話解讀
告政府和告公司的差別,不在於誰賠得多,在於你必須先做什麼。本條把兩條不同軌道畫得清清楚楚:告公務機關時,除了個資法本身的特別規定外,要回到《國家賠償法》體系走。關鍵是國賠法第 10 條要求先經「書面協議先行」程序,機關拒絕協議或協議不成,才能起訴。跳過這一步直接上法院,會被裁定程序不合法駁回。告非公務機關(企業、學校、協會)則適用民法,可以直接起訴,但同時也適用民法的一般侵權規則(例如連帶責任、損益相抵、與有過失)。同一件外洩事件涉及公務與非公務混合加害人時(例如政府委外資料處理商出事),兩條軌道要同時走。搞錯了,你的第一份狀紙就會白送。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 條為個資外洩損害賠償的「適用法律分流條」,規範被害人對公務機關求償時準用國家賠償法、對非公務機關求償時準用民法,本條本身不創設新請求權,而是把實體請求權(第 28、29 條)導向不同程序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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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外洩告政府為什麼要先寄協議申請?▾
因為個資法第 31 條把公務機關案件導入國家賠償法第 10 條,協議先行是強制前置程序,跳過直接起訴會被裁定駁回。
Q2告非公務機關需要協議先行嗎?▾
不用。個資法第 31 條將非公務機關案件導入民法,可直接寄存證信函或起訴,沒有國賠法協議先行的程序門檻。
Q3委外廠商外洩個資該告誰?▾
可同時告機關(走國賠)和廠商(走民法),兩條軌道並行,時效分別計算。
Q4協議先行要等多久才能起訴?▾
依國賠法第 11 條,機關拒絕協議、逾 30 日未開始協議、或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被害人即可起訴。
Q5個資法第 31 條和國賠法第 2 條怎麼搭配?▾
個資法第 31 條負責「指路」(指向國賠法),國賠法第 2 條才是實體責任依據(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
Q6民法軌道下對方可以主張哪些抗辯?▾
民法 217 與有過失、損益相抵、消滅時效等一般民事抗辯都可主張,這是公務機關案件較少遇到的防禦面。
Q7兩條軌道的管轄法院一樣嗎?▾
不一樣。依個資法第 33 條,告公務機關專屬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告非公務機關則依民事訴訟法一般管轄規則。
Q8個資外洩賠多少錢?▾
依個資法第 28 條第 3 項,每人每事件 500 元至 2 萬元的法定損害賠償,不需證明實際損害金額。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務機關案件 | 非公務機關案件 |
|---|---|---|
| 適用法律 | 個資法 + 國家賠償法 | 個資法 + 民法 |
| 前置程序 | 強制協議先行(國賠法 §10) | 無強制前置,可直接起訴 |
| 起訴門檻 | 30/60 日協議期過後才能起訴 | 蒐證完成即可起訴 |
| 管轄法院 | 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個資法 §33) | 依民訴一般管轄規則 |
| 對方抗辯範圍 | 國賠法限定抗辯(依法執行職務等) | 民法全套抗辯(與有過失、損益相抵、抵銷等) |
| 賠償金額計算 | 國賠法回復原狀為原則 + 個資法 §28 法定賠償 | 民法 213-216 損害賠償 + 個資法 §29 法定賠償 |
| 時效 | 個資法 §30:知悉 2 年 / 絕對 5 年 | 個資法 §30:知悉 2 年 / 絕對 5 年 |
| 和解機率 | 協議期內機關常因結案壓力主動讓步 | 視企業 PR / 法務策略,差異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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