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1 條
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公務機關適用國家賠償法之規定,非公務機關適用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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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 條規定,個資外洩求償對象為公務機關時適用國家賠償法(須先協議先行),為非公務機關時適用民法(可直接起訴)。
Q · 個資被外洩想求償,要走哪部法?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 條,求償對象是公務機關時適用國家賠償法(須先依國賠法第 10 條寄書面協議申請,30 日內機關不協議或 60 日內協議不成才能起訴);對象是企業、學校、協會等非公務機關時適用民法(可直接寄存證信函再起訴)。委外廠商案件兩條軌道同時走,書面格式與時點分別計算。
白話解讀
告政府和告公司的差別,不在於誰賠得多,在於你必須先做什麼。本條把兩條不同軌道畫得清清楚楚:告公務機關時,除了個資法本身的特別規定外,要回到《國家賠償法》體系走。關鍵是國賠法第 10 條要求先經「書面協議先行」程序,機關拒絕協議或協議不成,才能起訴。跳過這一步直接上法院,會被裁定程序不合法駁回。告非公務機關(企業、學校、協會)則適用民法,可以直接起訴,但同時也適用民法的一般侵權規則(例如連帶責任、損益相抵、與有過失)。同一件外洩事件涉及公務與非公務混合加害人時(例如政府委外資料處理商出事),兩條軌道要同時走。搞錯了,你的第一份狀紙就會白送。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 條為個資外洩損害賠償的「適用法律分流條」,規範被害人對公務機關求償時準用國家賠償法、對非公務機關求償時準用民法,本條本身不創設新請求權,而是把實體請求權(第 28、29 條)導向不同程序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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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告公務機關要先走協議先行,那協議多久沒結論我才能上法院?▾
依國家賠償法第 11 條,機關拒絕協議、協議不成立、或自提出請求日起逾 60 日機關未開始協議、或自開始協議日起逾 60 日協議不成立,被害人可以提起損害賠償訴訟。要保留書面協議申請副本、送達證明、機關回覆紀錄。實務上機關拖到 60 日後往往因結案壓力而讓步,逾期後立刻起訴的姿態最有談判力。
Q2個資外洩的委外廠商我也能一起告嗎?▾
可以。委外廠商是非公務機關,適用個資法第 29 條走民法軌道。可單獨告廠商、單獨告機關、或兩個一起告。委外契約裡通常有資安違約責任的分擔條款,機關被告後會內部向廠商求償,所以告機關反而可能同時促使廠商來和解。
Q3個資被外洩想求償,要走哪部法?▾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1 條,求償對象是公務機關時適用國家賠償法(須先寄書面協議申請),對象是企業、學校、協會等非公務機關時適用民法(可直接寄存證信函再起訴)。委外廠商案件兩條軌道同時走。
Q4個資法第 31 條是什麼?▾
個資外洩損害賠償的「適用法律分流條」,把求償案件依加害人屬性導向國賠法或民法兩條軌道。
Q5什麼叫公務機關 vs 非公務機關?▾
公務機關是依法行使公權力的中央或地方機關(含獨立機關);非公務機關是企業、私校、財團法人等公務機關以外的主體。
Q6協議先行是什麼意思?▾
國家賠償案件起訴前,被害人必須先以書面向加害機關請求協議的強制前置程序,依國賠法第 10 條規定。
Q7個資法第 31 條跟第 28、29 條差在哪?▾
28、29 條是實體請求權依據(誰要賠),第 31 條是程序指路條(走哪部法的程序)。
Q8個資被政府外洩怎麼告?▾
蒐證 → 備妥書面協議申請 → 寄該機關(國賠法 §10)→ 等 30/60 日協議期 → 拒絕或不成才起訴。
Q9個資被企業外洩怎麼告?▾
蒐證 → 寄存證信函(個資法 §29 + 民法 184)→ 對方拒絕或不回覆 → 直接向地方法院起訴。
Q10個資外洩賠多少錢?▾
依個資法 §28 法定賠償每人每事件 500-2 萬,能舉證實際損害可請求更高金額(醫療、薪資、精神慰撫金)。
Q11提國賠訴訟要多少錢?▾
裁判費依請求金額計算(約 1.1%),協議階段免費。律師費 5-15 萬起跳,自己跑也可(國賠程序相對標準化)。
Q12個資法 31 條 vs 國賠法第 2 條差在哪?▾
個資法 31 條是「指路」(指向國賠法),國賠法第 2 條是「實體責任依據」(公務員違法執行職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公務機關案件 | 非公務機關案件 |
|---|---|---|
| 適用法律 | 個資法 + 國家賠償法 | 個資法 + 民法 |
| 前置程序 | 強制協議先行(國賠法 §10) | 無強制前置,可直接起訴 |
| 起訴門檻 | 30/60 日協議期過後才能起訴 | 蒐證完成即可起訴 |
| 管轄法院 | 機關所在地地方法院(個資法 §33) | 依民訴一般管轄規則 |
| 對方抗辯範圍 | 國賠法限定抗辯(依法執行職務等) | 民法全套抗辯(與有過失、損益相抵、抵銷等) |
| 賠償金額計算 | 國賠法回復原狀為原則 + 個資法 §28 法定賠償 | 民法 213-216 損害賠償 + 個資法 §29 法定賠償 |
| 時效 | 個資法 §30:知悉 2 年 / 絕對 5 年 | 個資法 §30:知悉 2 年 / 絕對 5 年 |
| 和解機率 | 協議期內機關常因結案壓力主動讓步 | 視企業 PR / 法務策略,差異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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