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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4 條

  1. 1.對於同一原因事實造成多數當事人權利受侵害之事件,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經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二十人以上以書面授與訴訟實施權者,得以自己之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當事人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並通知法院。
  2. 2.前項訴訟,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公告曉示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前項起訴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授與訴訟實施權,由該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3. 3.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授與訴訟實施權者,亦得於法院公告曉示之一定期間內起訴,由法院併案審理
  4. 4.其他因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之當事人,亦得聲請法院為前項之公告。
  5. 5.前二項公告,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其費用由國庫墊付。
  6. 6.依第一項規定提起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其標的價額超過新臺幣六十萬元者,超過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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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34 條:20 人以上書面授權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得以法人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60 萬以上標的暫免裁判費。

Q · 個資被外洩,自己一個人告划不來,怎麼辦?

依個資法第 34 條,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收到 20 名以上同一原因事實受害者的書面授權後,可以自己的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還可公告讓其他受害者加入,超過 60 萬元的標的部分暫免徵裁判費。受害者無須掏錢、無須出庭,但訴訟實施權交給法人後撤回前須通知法院。

白話解讀

為什麼大多數個資外洩的受害者從來沒有真正得到賠償?因為一個人去告,律師費加交通費可能就超過賠償金。個資損害通常是「個體金額小、總體金額大」的結構:一百萬人每人損失三千元,總額三十億,但每個人去告都不划算。這條是為這個結構而生的解方。它讓合格的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第32條資格)在收到20人以上書面授權後,用自己的名義提告。法院還可以公告讓其他受害者加入,超過60萬元的訴訟標的暫免裁判費,意味著你授權過去,幾乎不用掏錢就能啟動訴訟機器。這是個資法在面對科技時代大規模侵害時,從「單兵作戰」切換到「集體火力」的開關。能不能用好,看你知不知道這條存在、知不知道找得到哪些財團法人、知不知道哪個事件值得集結。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4 條為個資領域之團體訴訟條款,授權符合第 32 條資格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於收受 20 名以上同一原因事實受害人之書面授權後,以法人自身名義提起損害賠償訴訟;法院得公告擴張原告範圍,超過新臺幣 60 萬元之標的價額部分暫免徵裁判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試算要素請求賠償標的金額(新台幣)授權受害者人數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資外洩怎麼集體求償?

找符合第 32 條的財團法人,集結 20 名受害人書面授權後由法人提訴。

Q2個資團體訴訟我要花多少錢?

幾乎不用錢,60 萬以上標的部分暫免裁判費,律師費由法人負擔。

Q3授權給財團法人後可以撤回嗎?

可以,言詞辯論終結前以書面撤回並通知法院(第 35 條)。

Q4我沒簽授權書還能加入嗎?

可在法院公告期間內單獨起訴併案審理。

Q5哪些法人可以提個資團體訴訟?

財產登記達 1000 萬之財團法人或社員達 100 人之公益社團法人,章程目的須涵蓋個資保護。

Q6團訴和判決賠償怎麼分?

依第 39 條由法人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配給各授權人。

Q760 萬暫免徵是什麼意思?

標的價額超過 60 萬元的部分暫不繳裁判費,敗訴時仍須負擔。

Q8我可以對國家機關提個資團訴嗎?

可以,第 28 條公務機關責任 + 第 33 條管轄規則。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row_labelind_p34consumer_p53investor_p28civil_p44
適用範圍個資侵害消費爭議證券期貨投資人選定當事人通用
啟動門檻20 人書面授權20 人書面授權20 人書面授權多數有共同利益人
原告身分財團法人/公益社團法人自己名義消保團體自己名義投保中心自己名義選定當事人代表
裁判費優惠60 萬以上暫免60 萬以上暫免全免無特別優惠
委任律師強制(第 40 條)強制強制非強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個人情報の保護に関する法律(団体訴訟制度なし、消費者契約法・消費者裁判手続特例法による類似制度)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제51조(단체소송)
🇨🇳 中國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70条(个人信息保护公益诉讼,由检察院/消费者协会/法定机构提起)
🇩🇪 德國DSGVO Art. 80 + BDSG § 44(Verbandsklage durch Verbraucherschutzverbände)
🇫🇷 法國RGPD Art. 80 + Loi n° 2016-1547 sur l'action de groupe en matière de protection des données
🇺🇸 美國FRCP Rule 23 Class Action + CCPA § 1798.150 (California Consumer Privacy Act private right of ac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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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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