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5 條
- 1.當事人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者,該部分訴訟程序當然停止,該當事人應即聲明承受訴訟,法院亦得依職權命該當事人承受訴訟。
- 2.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依前條規定起訴後,因部分當事人撤回訴訟實施權之授與,致其餘部分不足二十人者,仍得就其餘部分繼續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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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35 條規範團體訴訟撤回授權的程序:撤回後個別程序停止由當事人承受,但團體訴訟即使剩餘不足 20 人仍可繼續。
Q · 我參加個資團體訴訟到一半想退出,可以嗎?退出之後案子會怎樣?
依個資法第 35 條第 1 項,授權人以書面撤回訴訟實施權授與後,針對該人的訴訟程序當然停止,當事人應聲明承受訴訟,或由法院依職權命其承受。撤回後你的案子不會消失,只是脫離財團法人代行,你變回單獨原告繼續訴訟。第 2 項規定,財團法人起訴後即使因撤回致剩餘人數不足 20 人,仍得就餘下部分繼續訴訟,個別退出不會拖垮整個團體訴訟。
白話解讀
你把訴訟實施權交給了財團法人,但打到一半發現訴訟方向跟你想的不一樣,或者對方私下跟你聯絡想談和解條件,你想退出。這條允許你用書面撤回授權,效果立刻生效。撤回後兩件事同時發生:第一,針對你那部分的訴訟程序停下來,你要自己聲明承受訴訟(或法院依職權命令你承受),也就是說案子不會直接消失,你變成單獨當事人接手。第二,其他人的訴訟繼續進行,就算因為你退出導致剩餘人數不足20人,團體訴訟照樣走下去(第二項)。這個設計很重要:它保證你不會因為退出而「連累」其他原告,也保證財團法人不會因為少數人退出而被迫整組收攤。這是團體訴訟裡的退出閥,讓個人意願和集體行動之間留了一條呼吸孔。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5 條為團體訴訟程序中的退出機制條款,規範授權人撤回訴訟實施權授與後的程序效力與團體訴訟存續要件。第 1 項處理「程序當然停止 + 承受訴訟」,第 2 項處理「殘餘不足 20 人仍得繼續」之防崩塌設計,平衡個人處分自由與集體訴訟穩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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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個資法第 35 條是什麼?▾
規範團體訴訟中當事人撤回授權的程序效力,含程序當然停止 + 承受訴訟 + 不足 20 人仍得繼續。
Q2怎麼撤回團體訴訟授權?▾
以書面通知財團法人(建議副本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即生效。
Q3撤回授權後我的案子會消失嗎?▾
不會。程序當然停止後你需聲明承受訴訟,變回單獨原告繼續走下去。
Q4我撤回會害其他人訴訟解散嗎?▾
不會。第 2 項明文:剩餘授權人不足 20 人,財團法人仍得就餘下部分繼續訴訟。
Q5撤回授權跟撤回起訴差在哪?▾
撤回授權是收回讓財團法人代行的權限,案子由你自己接手;撤回起訴是終結訴訟。
Q6承受訴訟後要不要委任律師?▾
個資團訴 40 條規定強制律師代理,承受後若繼續訴訟,仍須委任律師。
Q7撤回授權有時限嗎?▾
依第 34 條第 1 項,須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上訴期間撤回另適用第 38 條。
Q8撤回後時效會中斷嗎?▾
授權期間中斷時效的效果對你仍然有效,承受訴訟時時效狀態接續下去。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個資法第 35 條 | 個資法第 38 條 | 證投保法第 29 條 |
|---|---|---|---|
| 撤回時點 | 言詞辯論終結前(第 34 條第 1 項) | 上訴期間屆滿前撤回授權 | 言詞辯論終結前 / 上訴期間 |
| 撤回後程序效力 | 該部分當然停止 + 承受訴訟 | 可自行上訴 | 當然停止 + 承受訴訟(相同設計) |
| 團體訴訟存續 | 剩餘不足 20 人仍可繼續 | 不影響整體 | 剩餘不足 20 人仍可繼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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