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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6 條

各當事人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及第二項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應分別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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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個資法第 36 條規定,團體訴訟中各受害者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個別計算,從各自知悉時起算 2 年,不受集合程序影響。

Q · 團體訴訟在打了,我才剛知道自己是受害者,時效從哪天起算?

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6 條,團體訴訟中各當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個別計算。每個人的 2 年時效(個資法第 30 條)從「自己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那天起算,不會因為團體訴訟提早起跑而被壓縮,也不會因為其他人比較早知道就連帶受影響。但 5 年絕對時效仍從損害發生日統一起算。

白話解讀

大規模個資外洩事件發生時,有人馬上發現、有人三年後才知道自己的資料被賣了。這條為這個時間差提供的是一個救命規則:每個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時效各自計算,不會因為事件發生時點統一起算。這聽起來很技術性,但它決定了你的訴權會不會莫名其妙過期。第30條規定時效從「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損害發生時起5年」開始跑。這條確認的是:不同受害者知道的時間不同,他們的2年起算點也不同。團體訴訟把多人集結在一起,可能會讓人誤以為「時效也被併成一個」,這條明確否定這個誤解。A今天發現被外洩,B半年後才知道,兩個人都加入同一個團體訴訟,A的時效從今天起算,B的時效從半年後起算,互不干擾。

法律定性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36 條為團體訴訟時效個別計算規範,明定第 34 條集合多數受害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雖在程序上集中審理,實體上各當事人之請求權時效仍依個資法第 30 條規定,自各自知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分別計算,避免大規模外洩事件中後知後覺受害者被統一起算之時效壓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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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個資外洩五年後才發現,還告得了嗎?

看絕對時效。個資法第 30 條規定損害發生 5 年內必須行使,超過即使你今天才知道也已罹於時效。

Q2團體訴訟已經打了,我中途才加入,時效怎麼算?

依個資法第 36 條時效個別計算,從你個人知悉那天起算 2 年,不會因為團體比你早起跑就受影響。

Q3怎麼證明我「知悉」的時點?

保存收到外洩通知信、盜刷截圖、新聞報導閱讀紀錄等客觀證據,是抗辯被告主張「應從事件發生日起算」的關鍵。

Q4個資法第 30 條跟第 36 條差在哪?

第 30 條是時效長度規定(2 年/5 年),第 36 條是團體訴訟下時效計算方式(個別計算,不統一起算)。

Q5團體訴訟有人代表提告,我的時效會不會被中斷?

不會。財團法人訴訟實施權僅及於已授權的人,未授權者時效繼續跑,要趕快確認自己是否在授權名單。

Q6看到外洩新聞但沒收到通知,時效從新聞日起算嗎?

不一定。實務上要看你是否能合理確認自己是受害者,若新聞無法判斷個人是否受害,時效從你具體知悉那天起算較有利。

Q7公務機關洩漏個資跟一般公司洩漏,時效計算一樣嗎?

一樣。第 36 條對公務機關(第 28 條)與非公務機關(第 29 條)的團體訴訟都適用,時效規範統一準用第 30 條。

Q8民法侵權時效跟個資法時效有什麼不同?

個資法第 30 條是 2 年/5 年,民法第 197 條也是 2 年/10 年。個資法絕對時效較短,且第 36 條明文團體訴訟個別計算,比民法更明確。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s
規範對象[ { "name": "個資法第 30 條", "value": "時效長度(2 年/5 年)的實體規定" }, { "name": "個資法第 36 條", "value": "團體訴訟下時效計算方式(個別計算)" }, { "name": "消保法第 50 條第 4 項", "value": "消費團體訴訟時效分別計算(立法參考體例)" } ]
適用情境[ { "name": "個資法第 30 條", "value": "所有個資損害賠償案件" }, { "name": "個資法第 36 條", "value": "僅限第 34 條財團法人/公益社團團體訴訟" }, { "name": "消保法第 50 條第 4 項", "value": "消保團體訴訟" } ]
時效起算點[ { "name": "個資法第 30 條", "value": "知悉時起 2 年 / 損害發生時起 5 年" }, { "name": "個資法第 36 條", "value": "援引第 30 條,但確認各當事人分別計算" }, { "name": "消保法第 50 條第 4 項", "value": "各消費者個別知悉時"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消費者の財産的被害の集団的な回復のための民事の裁判手続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 第 8 条(時効)類比;APPI 本身無專條
🇰🇷 韓國개인정보 보호법 第 51-52 條(집단분쟁조정)類比;判例承認時效個別計算
🇨🇳 中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 70 條公益訴訟(時效計算依民法典 188 條,未明文團訴個別計算)
🇩🇪 德國DSGVO Art. 82 + ZPO § 606 ff. Musterfeststellungsklage(示範訴訟註冊期間之時效中斷對個別當事人各自起算)
🇫🇷 法國RGPD Art. 82 + Code de la consommation L.623-1 ss.(action de groupe)— 法院實務承認時效個別計算
🇺🇸 美國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 Rule 23(class action)— American Pipe tolling 原則使未具名 class member 時效中斷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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