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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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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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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團
法人
或公益
社團法人
就當事人授與
訴訟實施權
之事件,有為一切
訴訟行為
之權。但當事人得限制其為
捨棄
、撤回或
和解
。
前項當事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當事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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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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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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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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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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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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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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