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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就當事人授與訴訟實施權之事件,有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當事人得限制其為捨棄、撤回或和解
  2. 前項當事人中一人所為之限制,其效力不及於其他當事人。
  3.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三十四條第一項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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