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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3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應將第三十四條訴訟結果所得之賠償,扣除訴訟必要費用後,分別交付授與訴訟實施權之當事人。
  2. 提起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訴訟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均不得請求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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