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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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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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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第二十二條至第二十六條
規定由中央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或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之權限,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其他機關或公益團體辦理;其成員因執行委任或委託事務所知悉之資訊,負保密義務。
前項之公益團體,不得依
第三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接受當事人授與
訴訟實施權
,以自己之名義提起
損害賠償
訴訟。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9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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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罰則 §4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1
開新分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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