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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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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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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5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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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條文施行前,
非
由當事人提供之
個人資料
,於本法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為處理或利用者,應於處理或利用前,依
第九條
規定向當事人告知。
前項之告知,得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後首次利用時併同為之。
未依前二項規定告知而利用者,以違反
第九條
規定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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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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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5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1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之一 行政監督
§21-1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對公務機關之監督
§21-1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對非公務機關之監督
§22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損害賠償及團體訴訟
§28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罰則
§41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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