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條但書第三款所稱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有害於第三人個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規定了本法第十條但書第三款所稱的「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的內容。根據該條規定,「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指的是對第三人個人的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其他重大利益造成有害影響的行為。這些利益的涵括範圍相當廣泛,除了常見的生命、身體、財產等利益外,還可能包括其他一些重要的利益。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相關法規之立法目的,保護個人隱私與資料安全,以確保個人的權益得到適當的保護。這意味著在處理個人資料時,應避免對第三人的重大利益造成損害,例如避免對他們的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產生威脅或損害。例如,若個人資料被不當使用或外洩,導致第三人的身體安全受到威脅或財產受到損害,這就可能構成「妨害第三人之重大利益」。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確保個人資料的使用和處理不會對他人的重大利益造成損害,著重於保護個人隱私與資料安全的原則,並提供相關保障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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