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第四款、第九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十六條但書第五款、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二十條第一項但書第五款所稱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個人資料以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無從辨識該特定個人者。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的解釋,「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指的是個人資料使用代碼、匿名、隱藏部分資料或其他方式,使得個人無法被識別出來。這樣的資訊處理方式可以保護個人隱私。例如,某個研究機構進行調查時,將受訪者的個人資料進行匿名處理,以保護他們的隱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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