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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法第八條、第九條及第五十四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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