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92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1222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03 日

要旨

法務部就公會「每年印行會員名錄」、「以會務系統建置會員資料並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公布於網站上」及「將會員名錄提供予需要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三項行為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適用疑義之說明

主旨

關於貴會所詢就會員個人資料之處理及利用適法性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 102 年 7 月 2 日 102 北律文字第 0705 號函。

二、有關貴會所詢「每年印行會員名錄」、「以會務系統建置會員資料並由會員自行選擇是否公布於網站上」及「將會員名錄提供予需要之其他機關、團體或個人」等三項行為所涉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適用疑義,分敘如下:

(一)查社團法人基於「團體對會員或其他成員名冊之內部管理」(代號052 )及「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事務」(代號 069)之特定目的,且於符合「與當事人有契約關係」時,得蒐集該等會員之個人資料,並得依個資法第 2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利用。又社團法人章程屬「多方契約」,如已於章程內明文規範會員個人資料利用相關事宜,則得依章程規定處理,而符合個資法上開規定。倘對於個人資料之利用於章程未有規定,宜先請貴會審酌貴會章程第 4 條之貴會任務(例如:第6 款「關於會員共同利益之維護增進事項」),是否包含上開三項行為;倘已包括,則將會員個人資料編輯印行為會員名錄,係屬特定目的內之利用,無需再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惟利用過程仍應注意個資法第 5 條比例原則之規定。反之,倘貴會審認上開三項行為尚非貴會章程任務,而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者,則須符合個資法第20 條第 1 項但書各款情形之一(例如: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始得為特定目的外之利用。準此,貴會所詢上開三項行為,請參酌上開說明本於權責審認之。又若貴會採行取得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個資法並無規定須逐年重新徵詢同意,惟如貴會有此特約亦不違反個資法之規定,併予敘明。

(二)次查貴會所建置之電子會務管理系統就會員之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若貴會審認係屬特定目的外之利用(個資法第 19 、第20 條參照)而採當事人書面同意之方式,會員於該系統上自行選擇公開其個人資料之行為,須符合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4 規定:「本法第 7 條所定書面意思表示之方式,依電子簽章法之規定,得以電子文件為之」,方符合個資法「當事人書面同意」之要件。至於電子簽章法於本件如何適用,建議洽詢該法主管機關經濟部。

(三)末查個資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第 20 第 1 項第 6 款所稱書面同意,指當事人經蒐集者明確告知特定目的外之其他利用目的、範圍及同意與否對其權益之影響後,單獨所為之書面意思表示。又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 16 條規定,依本法第 8 條、第 9 條及第 54 條所定告知之方式,得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是以,貴會如於會員申請入會時,即以書面同意書取得會員資料以作為印製會員名錄,並將該名錄提供予有需要之機關及團體乙情,似屬貴會認定上開會員名錄印製及對外提供行為,屬特定目的外利用,而採經當事人書面同意方式者,則該同意仍應符合上開個資法規定,始為有效,並非即可免除個資法之規範,併予敘明。

正本

臺北律師公會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律字第 1020351222…」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