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人資料時,應為適當之釋明。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當事人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人資料時,該機關應提供適當的釋明。這意味著當事人有權要求相關機關針對其個人資料進行更正或補充,而該機關在回應時必須提供清楚明確的解釋。這可以確保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擁有充分的了解。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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