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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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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務機關或公務機關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人資料時,應為適當之釋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9條,當事人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人資料時,該機關應提供適當的釋明。這意味著當事人有權要求相關機關針對其個人資料進行更正或補充,而該機關在回應時必須提供清楚明確的解釋。這可以確保當事人對其個人資料的準確性和完整性擁有充分的了解。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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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規定:「當事人依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規定向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請求更正或補充其個人資料時,應為適當之釋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