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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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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公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而無承受業務機關。 二、公務機關歇業、解散而無承受機關,或所營事業營業項目變更而與原蒐集目的不符。 三、特定目的已達成而無繼續處理或利用之必要。 四、其他事由足認該特定目的已無法達成或不存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施行细则第20条,特定目的消失可以指下列情况之一: 1. 公务机关经裁撤或改组,没有承受业务的机关。 2. 非公务机关停业、解散,没有承受机关,或者所经营的业务变更,与原蒐集目的不符。 3. 特定目的已经达成,没有继续处理或利用的必要。 4. 其他情况足以认定该特定目的已经无法达成或不存在。 根据以上规定,如果公务机关经裁撤或改组而无承受业务的机关,或者非公务机关停业或解散而没有承受机关,或者特定目的已经达成且没有继续处理或利用的必要,或者其他情况足以认定该特定目的已经无法达成或不存在,那么个人资料的处理或利用应停止。

相關函釋 5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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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規定:「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所稱特定目的消失,指下列各款情形之一: 一、公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而無承受業務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