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二、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 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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