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22 條
- 1.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 2.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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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指的是使用即時的方式,包括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能讓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的方式。如果通知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則可以考慮技術可行性以及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例如使用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合適的公開方式進行通知。 根據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的內容應該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的事實以及已經採取的應對措施。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用戶資料庫遭到駭客攻擊,導致用戶個人資料外洩,該公司應該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受影響的用戶,告知他們個人資料被侵害的事實,並且解釋已經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來應對這個問題,例如加強資料庫安全性、提供免費的信用監控服務等。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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