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指的是使用即時的方式,包括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能讓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的方式。如果通知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則可以考慮技術可行性以及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例如使用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合適的公開方式進行通知。 根據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的內容應該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的事實以及已經採取的應對措施。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用戶資料庫遭到駭客攻擊,導致用戶個人資料外洩,該公司應該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受影響的用戶,告知他們個人資料被侵害的事實,並且解釋已經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來應對這個問題,例如加強資料庫安全性、提供免費的信用監控服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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