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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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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使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之方式為之。但需費過鉅者,得斟酌技術之可行性及當事人隱私之保護,以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適當公開方式為之。
  2. 2.依本法第十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其內容應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之事實及已採取之因應措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22條,適當方式通知當事人指的是使用即時的方式,包括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能讓當事人知悉或可得知悉的方式。如果通知需要耗費大量的資源,則可以考慮技術可行性以及保護當事人隱私的原則,例如使用網際網路、新聞媒體或其他合適的公開方式進行通知。 根據同條規定,通知當事人的內容應該包括個人資料被侵害的事實以及已經採取的應對措施。 例如,如果一家公司的用戶資料庫遭到駭客攻擊,導致用戶個人資料外洩,該公司應該以適當的方式通知受影響的用戶,告知他們個人資料被侵害的事實,並且解釋已經採取了什麼樣的措施來應對這個問題,例如加強資料庫安全性、提供免費的信用監控服務等。

相關函釋 2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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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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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規定:「本法第十二條所稱適當方式通知,指即時以言詞、書面、電話、簡訊、電子郵件、傳真、電子文件或其他足以…」(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