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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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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個人資料檔案之安全維護計畫標準,應具備左列事項: 一、資料安全方面 (一)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資料庫者,應釐定使用範圍及使用權限,並設置使用者代碼、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留,不得與他人共用。 (二) 個人資料檔案建置在個人電腦者,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上,並定期拷貝。如須建置在硬式磁碟者,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上鎖。 (三) 經允准不得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四)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二、資料稽方面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個人資料之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是否與原件相符。 (二) 個人資料提供利用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如有疑義,應調閱原檔案查核。 三、設備管理方面 (一) 建置個人資料之有關電腦設備,應定期保養。 (二) 非有必要,不得任意移動電腦設備。 (三) 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之安全。 四、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一) 以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之人員,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之磁碟片及有關資料列冊移交。接辦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利管理。 (二) 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之有關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14條規定了徵信業者保有個人資料檔案時,應指定專人負責進行安全維護事項。此安全維護計畫標準應包括以下事項: 1. 資料安全方面: a. 若個人資料檔案建置於資料庫中,應確定使用範圍和使用權限,並設置使用者代碼和識別密碼。識別密碼應保留並不與他人共用。 b. 若個人資料檔案建置於個人電腦中,應將資料儲存於軟式磁碟片並定期拷貝。若有必要建置於硬式磁碟上,該部個人電腦應專用並鎖定。 c. 禁止擅自刺探或使用個人資料檔案。 d. 個人資料檔案使用完畢應立即退出,不得留在電腦終端機上。 2. 資料稽核方面: a. 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時,承辦人員應核對輸入、輸出、編輯或更正的個人資料是否與原件相符。 b. 提供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核對與檔案資料是否相符。若有疑義,應查閱原檔案進行核對。 3. 設備管理方面: a. 建置個人資料的電腦設備應進行定期保養。 b. 無必要時,禁止任意移動電腦設備。 c. 更新設備時,應注意資料的安全。 4. 其他安全維護事項: a. 負責電腦處理個人資料檔案的人員,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保管的磁碟片和相關資料交接給接替的人員。接替人員應另行申請密碼以便管理。 b. 遵守一般電腦安全維護的相關規定。 以上是根據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14條的規定進行的釋義。參考資料來自相關法規和條文,並且與問題有關聯度。

  • 個人資料名詞
  • 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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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14 條規定:「徵信業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理安全維護事項。 個人資料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徵信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