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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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會每月召開委員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主任委員召開之。
- 2.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召集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召集之。
- 3.委員會召開時,得邀請有關機關派員或專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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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第6條的規定,我們可以得出以下解釋: 1. 根據本條第一項,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每月必須召開一次委員會議。這項規定確保了委員會能夠定期討論和處理相關事務。此外,根據需要,委員會也可以召開臨時會議。這些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 2. 如果主任委員因某些原因無法召集會議,根據本條第二項,他可以指定一名委員召集會議。這項規定確保了即使主任委員無法出席,會議仍然能夠按計劃進行。 3. 根據第三項規定,在召開委員會時,可以邀請有關機關的代表或專家列席。這使得在討論相關事務時可以得到專業意見和建議。 這些規定的目的是確保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的順利運作和有效管理,以便能夠達到其相關的任務和目標。 參考資料: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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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