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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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污水處理廠係為操作營運一處以上工業區之獨立或聯合污水處理排放系統及辦理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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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7條,聯合污水處理廠是指能夠操作和管理一個以上工業區的獨立或聯合污水處理排放系統,並負責相關業務。這意味著工業區管理機構可以與其他機構合作,建立共同的污水處理廠,以處理並排放工業區產生的廢水。舉個例子,如果有兩個工業區相鄰並且需要進行廢水處理,這兩個工業區的管理機構可以共同建立一個聯合污水處理廠來處理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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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