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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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管理處與環保中心視業務需要,得分設二至三室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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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工業局所屬工業區管理機構設置規程第8條的規定,區管理處與環保中心根據業務需要,可以分設二至三個辦事室。這表示區管理處和環保中心可以根據工作需求來設立多個辦事室,以便有效地進行工作。具體的分設辦事室的情況應該根據實際情況來決定,例如根據工作性質、流程或地理位置等因素進行配置。目前我找不到特定的參考資料或範例來支持這一條款的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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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