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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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營業所各置主任、運務員、助理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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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第 10 條,該公司的各營業所應該設置主任、運務員和助理員。這些職位的工作職責可能有所不同,具體細節需要參考該公司的組織規程和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運務員可能負責協助處理貨物的裝卸、運輸等工作,而主任則可能負責管理營業所的運營和人員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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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