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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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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營業所各置主任、運務員、助理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第 10 條,該公司的各營業所應該設置主任、運務員和助理員。這些職位的工作職責可能有所不同,具體細節需要參考該公司的組織規程和相關的法規文件。例如,運務員可能負責協助處理貨物的裝卸、運輸等工作,而主任則可能負責管理營業所的運營和人員管理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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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第 10 條規定:「各營業所各置主任、運務員、助理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