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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96.03.01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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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設各部、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業務部:裝卸洗車業務、簽約、計劃、規章、事故處理、勞資協調、工人管理及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等事項。 二、總務室:文書、印信、事務、財產、出納、修繕、防護及不屬其他各部、室等事項。 前項部、室,得依實際需要分股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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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長之決議,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置協理一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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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業務部主任、總務室主任、秘書、業務部副主任、股長、專員、稽查、技術員、企劃員、運務員、惠工員、課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助理員、辦事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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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帳務檢查員、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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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分區管理經營業務,於台北、台中、台南、花蓮各地設分公司,並為直接辦理經營業務,於鐵路沿線各站分設營業所,隸屬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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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各置經理、副理、股長、巡視員、課員、勞工安全管理師、運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人事管理員、會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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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職員之派免,除總經理、協理於本公司章程已有規定,人事、會計、政風人員依法令另有規定外,部、室主任及分公司經理等職位,由總經理提報董事會通過派免,餘由總經理派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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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編制表 (核定本) ┌─────────┬─────┬─────┬────────┐│職 稱│職 等│員 額│備 考│├─────────┼─────┼─────┼────────┤│總公司 │ │ │ │├─────────┼─────┼─────┼────────┤│總經理 │第一四職等│一 │ │├─────────┼─────┼─────┼────────┤│協理 │第一三職等│一 │ │├─────────┼─────┼─────┼────────┤│主任秘書 │第一二職等│一 │ │├─────────┼─────┼─────┼────────┤│專門委員 │第一一職等│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臺灣地區省 (市││ │ │ │) 營事業機構職務││ │ │ │列等表之一」未規││ │ │ │定前,暫以第十一││ │ │ │職等辦理。 │├─────────┼─────┼─────┼────────┤│業務部主任 │第一○職等│一 │ ││ │至第一一職│ │ │├─────────┼─────┼─────┼────────┤│總務室主任 │第一○職等│一 │ ││ │至第一一職│ │ ││ │等 │ │ │├─────────┼─────┼─────┼────────┤│秘書 │第一○職等│一 │ ││ │至第一一職│ │ ││ │等 │ │ │├─────────┼─────┼─────┼────────┤│業務部副主任 │第九職等至│一 │ ││ │第一○職等│ │ │├─────────┼─────┼─────┼────────┤│股長 │第九職等 │六 │一 業務部:企劃││ │ │ │ 股、營運股、││ │ │ │ 機械股、惠工││ │ │ │ 股各一人。 ││ │ │ │二 總務室:庶務││ │ │ │ 股、財產股各││ │ │ │ 一人。 │├─────────┼─────┼─────┼────────┤│專員 │第八職等至│一 │ ││ │第九職等 │ │ │├─────────┼─────┼─────┼────────┤│稽查 │第八職等至│一 │ ││ │第九職等 │ │ │├─────────┼─────┼─────┼────────┤│技術員 │第七職等或│一 │ ││ │第八職等至│ │ ││ │第九職等 │ │ │├─────────┼─────┼─────┼────────┤│企劃員 │第七職等或│一 │ ││ │第八職等至│ │ ││ │第九職等 │ │ │├─────────┼─────┼─────┼────────┤│運務員 │第七職等或│三 │ ││ │第八職等至│ │ ││ │第九職等 │ │ │├─────────┼─────┼─────┼────────┤│惠工員 │第七職等或│一 │ ││ │第八職等至│ │ ││ │第九職等 │ │ │├─────────┼─────┼─────┼────────┤│課員 │第七職等或│三 │ ││ │第八職等至│ │ ││ │第九職等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 (一) │由業務部股長兼任││ │ │ │。 │├─────────┼─────┼─────┼────────┤│助理員 │第五職等至│二 │ ││ │第七職等 │ │ │├─────────┼─────┼─────┼────────┤│辦事員 │第五職等至│二 │ ││ │第七職等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事├───────┼─────┼─────┼────────┤│室│課員 │委任或薦任│二 │ │├─┼───────┼─────┼─────┼────────┤│會│會計主任 │薦任 │一 │ ││ ├───────┼─────┼─────┼────────┤│計│帳務檢查員 │薦任 │一 │ ││ ├───────┼─────┼─────┼────────┤│室│課員 │委任或薦任│三 │ │├─┼───────┼─────┼─────┼────────┤│政│主任 │薦任 │一 │ ││風├───────┼─────┼─────┼────────┤│室│課員 │委任或薦任│一 │ │├─┴───────┼─────┼─────┼────────┤│小 計 │ │三九 │ ││ │ │ (一) │ │├─────────┼─────┼─────┼────────┤│分公司 │ │ │ │├─────────┼─────┼─────┼────────┤│經理 │第一○職等│四 │台北、台中、台南││ │至第一一職│ │、花蓮四分公司各││ │等 │ │一人。 │├─────────┼─────┼─────┼────────┤│副理 │第九職等至│四 │台北、台中、台南││ │第一○職等│ │、花蓮四分公司各││ │ │ │一人。 │├─────────┼─────┼─────┼────────┤│股長 │第七職等至│四 │ ││ │第九職等 │ │ │├─────────┼─────┼─────┼────────┤│巡視員 │第七職等或│四 │ ││ │第八職等至│ │ ││ │第九職等 │ │ │├─────────┼─────┼─────┼────────┤│課員 │第七職等或│四 │台北、台中、台南││ │第八職等至│ │、花蓮四分公司各││ │第九職等 │ │一人。 │├─────────┼─────┼─────┼────────┤│勞工安全管理師 │第七職等或│一 │台北分公司。 ││ │第八職等至│ │ ││ │第九職等 │ │ │├─────────┼─────┼─────┼────────┤│運務員 │第六職等至│四 │內二人得列第八職││ │第七職等 │ │等。 ││ │ │ │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第六職等至│三 │一 台中、台南、││ │第七職等 │ (一) │ 花蓮三分公司││ │ │ │ 各置專任一人││ │ │ │ ,台北分公司││ │ │ │ 置兼任一人。││ │ │ │二 專任人員內一││ │ │ │ 人得列第八職││ │ │ │ 等。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二 │台北、台中分公司││ │ │ (二) │置專任各一人,台││ │ │ │南、花蓮分公司置││ │ │ │兼任各一人。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四 │台北、台中、台南││ │ │ │、花蓮四分公司各││ │ │ │一人。 │├─────────┼─────┼─────┼────────┤│小 計 │ │三四 │ ││ │ │ (三) │ │├─────────┼─────┼─────┼────────┤│營業所 │ │ │ │├─────────┼─────┼─────┼────────┤│主任 │第七職等至│五六 │兼任十二所由鄰所││ │第九職等 │ (一二) │兼辦。 │├─────────┼─────┼─────┼────────┤│運務員 │第六職等至│一九 │內九人得列第八職││ │第七職等 │ │等。 │├─────────┼─────┼─────┼────────┤│助理員 │第五職等至│二四 │ ││ │第七職等 │ │ │├─────────┼─────┼─────┼────────┤│小 計 │ │九九 │ ││ │ │ (一二) │ │├─────────┼─────┼─────┼────────┤│合 計 │ │一七二 │ ││ │ │ (一六) │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各職稱之職等,除人事、會計、政風單位外,其餘均係依照「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職務列等表」之規定訂列。 二、本編制表內人事、會計及政風單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二」、「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三、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全文共 14 條,最新異動日為 96.03.01,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