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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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置總經理一人,秉承董事長之決議,綜理本公司一切業務;置協理一人,襄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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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89.03.27訂定)第3條,該公司設有一位總經理和一位協理,總經理負責綜理公司的所有業務,而協理則是協助總經理。這條規程是訂定該公司的組織架構以及內部職位的責任和分工。根據相關資料,我們無法提供直接相關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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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