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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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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為分區管理經營業務,於台北、台中、台南、花蓮各地設分公司,並為直接辦理經營業務,於鐵路沿線各站分設營業所,隸屬各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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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第8條,台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為了管理營業業務而進行組織區分,設立了分公司在台北、台中、台南和花蓮等地,也在鐵路沿線的各站設立了營業所,這些營業所隸屬於各分公司。

  • 分公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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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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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第 8 條規定:「本公司為分區管理經營業務,於台北、台中、台南、花蓮各地設分公司,並為直接辦理經營業務,於鐵路沿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鐵路貨物搬運股份有限公司暫行組織規程(新 89.03.27 訂定)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