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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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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分局長職責如左: 一、關於襄助分局長對各課室推行業務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分局長指定代行之事項。 三、關於分局施政計畫、工作報告及重要措施之參與事項。 四、關於分局長差假時代行局務事項。 五、關於會議之參加 (主持) 及代表分局長出席事項。 六、關於分局長交議交辦事項。 七、其他有關重要公務之贊襄建議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14條規定了副分局長的職責範圍,包括以下內容: 1. 督導各課室推行業務的事項,協助分局長進行監督和指導。 2. 代行分局長指定的相關工作。 3. 參與分局的施政計畫、工作報告以及重要措施的事項。 4. 代理分局長處理局務事項,當分局長請假或暫時無法履職時。 5. 參加(或主持)會議,以及代表分局長出席相關事項。 6. 負責分局長交議交辦的事項。 7. 提供相關建議,協助處理其他重要公務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刑法》第14條將「公務員」定義為國家機關、直轄市、縣、鄉鎮市政府及其所屬之法定機關構、事業單位或其他以執行公共務務為目的所經承辦之機關構事業單位之人員。 參考資料: - 《商品檢驗法》 - 《公務人員任用法》 - 財政部,臺(83)財府稅字第0126383號令: 修正「分局組織及職掌事業單位行政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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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14 條規定:「副分局長職責如左: 一、關於襄助分局長對各課室推行業務之督導事項。 二、關於分局長指定代行之事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