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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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課長及會計市主任、人事室主任、副主任職責如左: 一、關於本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單位員工工作之分配及調整事項。 三、關於本單位員工之督導考核與獎懲案之擬議事項。 四、關於本分局分層負責規定由課室主管決定 (行) 事項。 五、關於主管業務紀錄文稿之審、各種工作計畫、報告之編撰及重要文稿之撰擬事項。 六、關於參加本局或奉派代表本分局出席各種會議事項。 七、關於本單位預算內經費之提請事項。 八、關於職責上應向分局長提報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16條,該條列出了課長及會計市主任、人事室主任、副主任的職責事項,其內容如下: 一、指揮監督事項:該條規定該職位負責對本單位的工作進行指揮和監督。 二、員工工作分配及調整事項:該條規定該職位負責對本單位的員工進行工作分配和調整。 三、督導考核與獎懲案擬議事項:該條規定該職位負責對本單位的員工進行督導和考核,並參與獎懲案的擬議。 四、分層負責規定決定事項:該條規定該職位負責決定本分局的分層負責規定。 五、審核文稿及編撰工作計畫及報告事項:該條規定該職位負責審核重要文稿的內容,並參與工作計畫和報告的編撰。 六、參加會議事項:該條規定該職位需要參加本局或代表本分局出席各種會議。 七、提請預算內經費事項:該條規定該職位負責提請本單位在預算範圍內的經費。 八、向分局長提報事項:該條規定該職位需要提報職責相關的事項給分局長。 以上是對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16條的逐條釋義,參考來自該條的原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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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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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規定:「課長及會計市主任、人事室主任、副主任職責如左: 一、關於本單位工作之指揮監督事項。 二、關於本單…」(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