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29條的規定,值日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否則根據情節的輕重,將受到相應的議處處理。然而,如果在輪值時間內,值日人員能認真負責地處理事務,並且對工作有重大的貢獻,則可以予以獎勵。在這種情況下,該條款可以作為對值日人員進行獎勵的依據。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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