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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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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29條的規定,值日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不得擅離職守,否則根據情節的輕重,將受到相應的議處處理。然而,如果在輪值時間內,值日人員能認真負責地處理事務,並且對工作有重大的貢獻,則可以予以獎勵。在這種情況下,該條款可以作為對值日人員進行獎勵的依據。 參考資料: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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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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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規定:「值日人員不得擅離職守,違者視情節輕重予以議處,如在輪值時間處理事務認真負責有重大貢獻者,予以獎勵…」(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2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