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動物及其產品檢疫 (驗) 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畜水產品檢疫 (驗) 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檢疫 (驗) 業務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四、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五、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檢疫 (驗) 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六、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檢疫 (驗) 資料之調查蒐集,分析整理與建議事項。 七、關於動物檢疫證明書之副署。 八、關於動物自行隔離檢疫場所之調查及工廠檢驗之設備、審核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九、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追查、產品取樣及檢驗紀錄表審查事項。 十、關於畜水產品加工場所之調查及輔導事項。 十一、關於動物及畜水產品業務計畫、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二、關於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關於港口之驗對執行事項。 十四、關於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5 條規定了課長的職掌事項,包括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的執行事項、畜水產品檢疫的執行事項、動物及畜水產品檢疫業務委託試驗的執行事項、動物及畜水產品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的處理事項等。此外,課長也負責研究改進法規程序、標準及方法,調查蒐集檢疫資料,以及動物檢疫證明書副署、動物自行隔離檢疫場所的調查及工廠檢驗等事項。還包括分等工廠品質管制追查、畜水產品加工場所的調查及輔導、業務計畫和預算的編擬,以及港口的驗對執行事項等。最後,課長還負責員工工作分配督導、交辦事項等其他相關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5 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該部門的業務規程、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等文件。例如,事項一和二關於動物及動物產品檢疫,可以參考《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動物防疫查驗技術規定》等相關法規和技術標準文件。事項三和四關於檢疫業務委託試驗及不合格品的處理,可以參考《檢驗委託及費用管理辦法》和《商品檢驗業務負責與訴願辦法》等相關的法規和指導文件。 這些參考資料提供了給課長執行相關工作的依據和指導,幫助其進行動物及其產品檢疫、畜水產品檢疫、檢驗委託試驗和處理不合格品等相關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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