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課設課長一人,其掌管事項如左: 一、關於農產加工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二、關於農產加工品各類產品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三、關於農產加工品檢 (試) 驗法規、程序、標準及檢驗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四、關於農產加工品 (試) 驗資料蒐集、整理、統計分析處理事項。 五、關於農產加工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六、關於有關工廠檢驗設備審查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七、關於分等工廠品質管制制度追查、產品抽樣及檢驗紀錄表審核事項。八、關於罐頭檢驗標紙之審查登記事項。 九、關於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十、關於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十一、關於農產加工品業務之計畫、預算之編擬事項。 十二、關於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6條,課長的職掌事項如下: 1. 農產加工品檢驗之執行事項。 2. 農產加工品各類產品委託試驗之執行事項。 3. 農產加工品檢(試)驗法規、程序、標準及檢驗方法之研究改進與建議事項。 4. 農產加工品(試)驗資料蒐集、整理、統計分析處理事項。 5. 農產加工品之包裝檢查、取樣、標識及不合格品之處理事項。 6. 有關工廠檢驗設備審查及其檢驗、製造、技術輔導事項。 7. 分等工廠品質管制制度追查、產品抽樣及檢驗紀錄表審核事項。 8. 罐頭檢驗標紙之審查登記事項。 9. 港口驗對之執行事項。 10. 產地辦事處有關業務之督導考核事項。 11. 農產加工品業務之計畫、預算之編擬事項。 12. 本課屬員工作分配及督導考核事項。 13. 其他交辦事項。 依據《商品檢驗法》第13條及《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第11條,商品檢驗機構應進行產品檢測和試驗,並根據相關法規、程序、標準和方法進行評估和建議。同時,根據港務局轄下港口驗對業務辦法,商品檢驗機構也應承擔港口驗對的執行工作。 參考資料: - 商品檢驗法 -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 港務局轄下港口驗對業務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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