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課室辦公需要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准後送由第六課購置之,其大宗或重價者,應會同會計室比價辦理。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53條,各課室辦公所需未預備之物品,應填具請購單,經呈准後由第六課購置。對於大宗或重價之物品,則需要會同會計室進行比價辦理。這意味著該分局在購買需求物品時,需要填寫請購單,並經過批准後交由第六課進行購買。對於較大規模或較高價值的物品,則需要與會計室一起進行比價程序。這個規定的目的是確保購買程序的透明度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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