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課室主管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52條,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時,應填寫領物單,並需由各課室主管核章後,再送交第六課核發。這條規定確保了分局內部物品的領用過程能夠有正確的紀錄和核實,以確保物品的正確分發和管理。此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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