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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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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課室主管章後,送第六課核發。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52條,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時,應填寫領物單,並需由各課室主管核章後,再送交第六課核發。這條規定確保了分局內部物品的領用過程能夠有正確的紀錄和核實,以確保物品的正確分發和管理。此項規定的參考資料無法提供,因此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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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52 條規定:「本分局各課室領用物品,領用人應填具領物單,經各課室主管核章後,送第六課核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5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