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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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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應經常保養,所借 (領) 用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如因故障損壞,經由單位主管認定或由有關技術部門檢查鑑定確需修者,應由單位填具請修單,送第六課派工或招商修理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55條,每个单位(个人)在借(领)用的财物(包括资产和非消耗品)在使用期间应进行常规保养。如果借(领)用的财物因故障损坏经单位主管认定或由相关技术部门检查鉴定确需修理时,应由单位填写维修申请单,并送至第六课进行派工或招商修理。 参考资料: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55條 https://www.cn-ebusiness.com.tw/eb/epaper/news_content.asp?NewsId=hetero1568000022466

  • 名詞
  • 鑑定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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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55 條規定:「各單位 (人) 所借 (領) 用之財物 (含財產與非消耗品) 在其使用期間,應經常保養,所借 (…」(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花蓮分局辦事細則第 5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